购房者遭遇五倍违约金“霸王条款”,依法维权终获公正处理
近日,江苏省扬中市发生了一起引人注目的购房纠纷案件,涉及购房者胡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违约金争议。胡先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购房款,被开发商依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要求支付高达五倍的违约金。然而,在扬中市检察院的介入和监督下,这一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最终被认定为无效,胡先生得以以正常标准支付违约金,并顺利拿到新房。
据了解,胡先生于2021年4月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约定在2021年5月前交清全部购房款。合同中虽明确逾期交款需支付违约金,但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未充分告知胡先生关于违约金支付标准的《补充协议》内容。该《补充协议》将违约金标准从每日剩余房款的万分之一提高至万分之五,且未以显著方式提醒胡先生注意这一重要变更。
2021年11月,因胡先生尚有22万元购房款未支付,开发商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扬中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开发商的诉求,胡先生随即申请再审,但未能成功。面对高额的违约金和无法入住的新房,胡先生深感无助,最终向扬中市检察院申请监督。
扬中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经过深入调查,认为开发商在签订合同时未就变更违约金支付标准的条款进行单独告知,也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胡先生注意,这一行为明显违反了《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因此,检察院认定《补充协议》中关于加重买受人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条款无效,并向市法院提出了再审检察建议。
在检察院和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开发商最终表示愿意与胡先生和解。双方达成一致,胡先生以正常标准支付违约金,并顺利拿到了新房。同时,开发商也承诺对所有购房合同进行核查,删除格式合同中涉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公平条款,杜绝类似“霸王条款”的再次发生。
此案的圆满解决不仅维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彰显了法律对于公平正义的坚守。扬中市检察院通过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有效打击了不法经营者的嚣张气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树立了典范。免责声明:本文为转载,非本网原创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